终局裁决的法律依据
说到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我们先温习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终局裁决汹涌来袭?
今年,重庆市人社局和北京市人社局都发文,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事项进行明确。劳动微言君认真阅读,觉得可圈可点,值得认真学习研究,特此向各位大大推荐一读!
尤其是北京和重庆的HR和律师朋友,这可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不是北京和重庆的HR和律师朋友,这可能会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风向标!下一步,其他省份估计会相继颁布,先预习一下功课吧!
不是HR和律师朋友的仲裁员小伙伴,可以学习参考借鉴!
重庆的三招
还是先谈谈劳动微言君的读后感,为何说重庆三招搞定一裁终局?
第一招:细化仲裁终局范围。第一条详尽说明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大类终局的劳动争议范围,即标的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具体有哪些,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有哪些等,有利于统一各地终局的案件范围,明晰终局的标准,这是贯彻好终局制度的最重要一环。
第二招:终局与非终局分别裁决。即同一个案件的裁决事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以仲裁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进行分别裁决,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终局制度的作用。只是,前提是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
第三招:立案阶段即分别立案。将仲裁请求按照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分案处理事项。同时,为了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诉累,明确增加的副本由仲裁机构复制增加,只需申请人确认即可。
只是,第三招和第二招如何衔接,嗯,劳动微言君还需要好好学习。
北京的三招
第一招:细化终局裁决范围。同样也是明确细化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范围,与重庆的内容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为:北京将劳动报酬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归为劳动报酬类,重庆进一步明确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终局裁决范围。
第二招:统一仲裁终局原则。明确仲裁终局必须是每项请求都符合终局范围,驳回请求的属终局裁决范围,终局仅限于劳动者申请的案件,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等。
第三招:明确载明终局诉权。明确规定裁决书中,如何表述终局裁决,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的不同诉权。
重庆市和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四)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六)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二、适用程序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不得增加当事人负担,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发现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裁决,在仲裁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能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集体争议案件中,单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且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以作出仲裁裁决之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
(五)对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六)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涉及一次性给付事项的,应当明确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6〕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院):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保证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践,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加班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工伤医疗费包括:
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4)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终局裁决适用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三)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对应的各分项(含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四)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时,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五)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同一仲裁裁决中既含终局裁决事项又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七)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八)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附则
(一)在立案阶段,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应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和其他事项分类填写。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在立案阶段,规范当事人按本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
(二)终局裁决在尾部表述权利救济时应为:本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
(来源:劳动微言)